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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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的全球资产透明:海外资产配置客户和金融机构必知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6次举报


我们常引富兰克林一句名言,人一生有两件事情无法逃避,死亡和纳税。税收制度是制定财富规划的重要参考,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高净值人士在海外资产配置时不仅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还要了解国际税收形势。

从金税三期推广实施,到不断加码、名人也深陷其中的税务稽查,到个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到不断推进的房产税立法,国内税务信息持续透明化。

与此同时,国际税收形势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在CRS制度下,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将正式收到我国税务居民在英法澳瑞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资产信息。


CRS将开始真正让我们认识到透明的力量。

不过需要注明的是,CRS本身只是涉税信息交换,并不直接规定如何收税,所以在信息交换回来后国内税务机关如何处理,还是要按照国内税法来执行。

CRS的前世今生

2005年


最早的金融信息跨国交换是2003年发布、2005年正式实施的EUSD(欧盟储蓄指令),它通过对存款利息信息的跨国自动交换撕开了银行保密制度的口子。

2010年


紧接着在2010年FATCA(美国海外纳税合规法案)继续扩大交换范围,并以“若不遵守,则对外国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某些收入多征收30%预提所得税”这样的惩罚措施,使得11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向美国交换美国税务居民在他国的金融资产信息,此举彻底摧毁百年以来的银行保密制度。

2013年


政府尝到涉税信息交换、税务透明的甜头,所以G20成员国在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上请求OECD经合组织制定一套全球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同意报告标准。

2014年


2014年,OECD结合经验制定了《统一报告标准》,经过G20批准,同年6月正式发布。截止2017年11月,已有105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并以光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还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是经合组织发布的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CRS旨在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本国税收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账户信息。这无疑对许多高净值人士的海外资产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其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将不再隐蔽,并将被资产所在国的税务机关信息交换给本人税收居民身份国。

作为CRS参与国,我国已于去年7月1日起开始对新开户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外国税务居民在我国持有的金融账户,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用于完成未来与他国进行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CRS的主要内容

CRS 是通过金融机构申报纳税组织及自然人的金融资产账户信息完成信息交换,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将通过金融机构的申报,不再保密而被披露出来。

其中金融资产和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1.存款机构申报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

2.托管机构申报纳税人托管账户信息,托管机构是指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且以此作为其大部分收入来源的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

3.特定保险机构就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进行信息申报和交换;

4.投资实体对持有的机构股权和债权权益信息进行申报交换。

这里的投资实体不是某一个特定金融机构,而是符合OECD制定的若干条件的机构,具体来说,认定投资实体有三种标准:第一基于业务活动的投资机构,即主要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济活动;第二满足收入超过50%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同时受到另外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的被管理投资实体;第三以投资目的设立的机构。


CRS的申报信息


金融机构须申报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账户账务信息的申报不仅仅是账户余额,还有账户收入。如果账户关闭,账户余额不需报送,只需注明“账户关闭”,但该账户在申报期内收到的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也需要申报。


根据申报的涉税信息,我们集中分析CRS下大额保单、信托、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申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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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的申报

大额保单中账户持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在保险存续期,账户持有人为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或受益人。而在保险到期时,账户持有人为有权在大额保单下获得保险赔偿金、收益等经济利益的人。

需申报的账户识别信息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识别码及保单号等。

需申报的账户余额主要为持有人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账户收入则为受益人的任何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申报年度理赔、退保也视为关闭账户,账户财产信息中的账户余额将不写数额,只写账户关闭,而账户收入上写明退保所得金额。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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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申报

在CRS下如何让信托信息透明化就需要从两种情况考虑:首先判断信托本身是作为金融机构(即投资实体)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确认信托本身的身份后,再根据账户持有人在信托中的身份确定具体申报的内容。

信托基本当事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

如果信托本身被识别为投资实体,则投资实体视为金融机构具有申报义务,信托公司本身需要申报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若信托既不是投资实体(金融机构),又不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就可以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是没有信息申报义务的,但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在其他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则会被穿透到实际控制人,由其他金融机构履行申报义务,此时需申报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固定受益人、任意受益人、信托保护人。

3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申报

基金本身并非单独的法律形式,一般有公司、合伙、契约三种形式。因基金本身是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的机构,故属于投资实体,因此也就具有申报义务。

在合伙制基金中有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他们的合规身份不同,因此基金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账户持有人的识别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下,应当申报的为有限合伙人,即LP。GP只有在享有有限合伙收益分成时,才会披露GP的涉税信息。

总体而言,CRS将签署国之间的涉税信息保密性打破,使得跨国金融资产透明化,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向海外移转资产逃避税收。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在面对国内外等一系列税收形势变化时,更应该寻求私人财富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更稳妥的财富管理计划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因本身具有CRS下的识别和申报义务,更是合规重担在身。

CRS之路,我们也将与各位继续共同学习和探讨。

最后,涉税信息透明固然使得资产管理经历新的挑战和变化,但我们一直建议,在财富管理中不要恶意规避或协助客户逃避CRS。尽管现在CRS本身存在一些漏洞,但资产信息透明是大势所趋,所以在未来一定会出现新的规则和标准来细化弥补,切莫一时冲动与趋势为敌,将白钱洗黑,陷入更严重的责任泥淖中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