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不出庭,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丽与杨某忠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2016年8月8日,王某丽与杨某忠登记结婚,婚后杨某忠到外地工作,出现婚外情行为。2017年双方协商离婚,杨某忠口头答应离婚,但屡以各种借口不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王某丽女遂向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代理工作
律师接受王某丽委托后,根据当事人陈述情况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杨某忠长期在外地生活,为了开庭而专程回重庆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会出现2次起诉。因此,要抓紧时间起诉,同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积极争取首次起诉即判离。法院受理案件后,速裁庭法官电话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前一天,律师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时得知:被告称人在国外,不能准时参加开庭。案件移送民庭转入简易程序。针对此种情况,律师多次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同意离婚。
裁决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是原、被告双方均愿意离婚,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