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案情简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时许,在本市双桥区高庙村xx眼科医院前的公路上,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驾驶摩托车与平某1、平某2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对平某1、平某2实施殴打,并使用类似砖头的物体击打平某1头部,导致平某1、平某2不同程度受伤。经xx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平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平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平某1、平某2的陈述、证人贾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关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尚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