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XX公司与被告滦平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承德XX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滦平XX公司偿还原告承德XX公司欠款11,131.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滦平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滦平XX公司人员多次在原告承德XX公司住宿、用餐,至今累计欠下住宿费、餐费11,131.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承德XX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滦平XX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到查找后,未能找到被告滦平XX公司的办公地点,不能确定被告滦平XX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滦平XX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滦平XX公司的住所地、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滦平XX公司联系电话及住所地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0元,本院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