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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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2年5月23日以来,被告人魏X以其妻刘X1名义注册成立灵台县金圆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灵台县金圆XX投资有限公司),又在被告人张X1、何X名下相继成立灵台县鼎鑫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公司,纠集被告人张X1、何X、杜X1、杨X1、丰X、杨X2、杨X3、郭X1、贾X1、周X2、于X、郑X等人员,以出资购股的方式吸收被告人张X1、何X、杜X1、杨X1等相继入股。被告人魏X总控三个公司,定期开会调配人员、分配任务、安排各公司的工作,并具体管理XX公司。被告人张X1、何X分别管理XX公司和什字XX公司,对本公司的工作再行具体安排并负责落实,其余员工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被告人魏X等人以公司做掩护,以投资咨询、商业服务等为幌子,实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过程中采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非法讨债,攫取巨额利润,形成了以魏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自成立以来共作案97起,其中敲诈勒索66起,累计数额XXX.5元;诈骗1起,诈骗数额41000元;寻衅滋事18起;非法拘禁7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86.5小时;非法侵入住宅5起。被告人魏X参与作案97起,其中敲诈勒索66起,累计数额XXX.5元,诈骗1起,诈骗数额41000元,寻衅滋事18起,非法拘禁7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86.5小时,非法侵入住宅5起;被告人张X1参与作案47起,其中敲诈勒索29起,数额XXX.5元,寻衅滋事13起,非法拘禁2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60.5小时,非法侵入住宅3起;被告人何X参与作案26起,其中敲诈勒索14起,数额XXX元,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5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6小时;被告人杜X1参与作案35起,其中敲诈勒索24起,数额XXX元,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5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71.5小时,非法侵入住宅1起;被告人杨X1参与作案33起,其中敲诈勒索22起,数额XXX元,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1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51.5小时,非法侵入住宅5起;被告人丰X参与作案33起,其中敲诈勒索25起,数额393434元,寻衅滋事4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被告人杨X2参与作案43起,其中敲诈勒索27起,数额344870.5元,寻衅滋事1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被告人杨X3参与作案43起,其中敲诈勒索28起,数额365270.5元,寻衅滋事11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被告人郭X1参与作案28起,其中敲诈勒索19起,数额346994元,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5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6小时;被告人贾X1参与作案23起,其中敲诈勒索18起,数额189610元,非法拘禁5起,累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6小时;被告人周X2参与作案24起,其中敲诈勒索18起,数额134381元,寻衅滋事5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被告人于X参与作案6起,其中敲诈勒索4起,数额165484元,非法侵入住宅2起;被告人郑X参与作案5起,其中寻衅滋事4起,诈骗1起,诈骗数额41000元。被告人刘X1、郭X2帮助毁灭证据作案1起。
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事项如下:1.第67起“借款当日扣除一个月利息6500元”变更为“借款当日扣除一个月利息16500元”。2.取消对第86起、第91起、第95起的指控。3.第94起“2015年”变更为“2014年”。4.“被告人丰X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变更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人当庭对第63起中“2018年2月4日,郑XX还款30000元”变更为“2017年2月4日,郑XX还款30000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我们在面对金钱上面的纠纷,认为对方索赔不合理的时候,通常会说到一句“我告你讹诈”,但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讹诈罪”这个概念,我们通常说的“讹诈罪”绝大多数指的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构成的犯罪行为。那么敲诈勒索罪能和解吗?接下来由内蒙古合亿步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欢迎阅读。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能和解吗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幅度,做了如下细致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敲诈勒索罪能和解吗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调解达成和解。
四、本案我的当事人能成功辩护就在于敲诈勒索数额大幅降低,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