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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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郑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德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郑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交货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不符,要求支付损失1106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告郑州办事处业务员接到客户标案YU170XXXX5002的询价,询价内容为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输出容量500KVA(常用)563KVA(备用),电压380V/220V50HZ等,并附上客户的规范书,经过业务人员核查和寻找核实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通过邮箱发送报价至原告公司,规范书内容要求附带户外防雨罩,上海马拉松电机等内容要求,价格为25万整(含增值税发票),竞标后价格27.7万得标,原告在6月份接到客户处要求备案通知后沟通下单(预付30%后1个月后付完款)交货至富士XX,7月份交货至客户处,客户提出与规范书不符,没有按照要求做户外防雨罩等,原告多次沟通,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郑州XX公司未按照当初协议的客户清单明细交货,导致交货至客户处异常,被告需支付设备改装费90000元,设备运输和卸货费检测5400元,利息15235元,合计11063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经被告核查,本案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2018年3月16日及其以后,被告并未和原告签订过配置有防雨罩和马拉松电机的柴油发电机采购协议,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接到原告的采购订单,已于2018年7月17日按原告采购订单内容完成交货,并收到原告提货司机签收的回执,并于2018年8月1日开具2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另由于货物系送往航空港区,要经过郑州海关备案,在被告接到原告采购订单后,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一直和原告进行沟通和反复确认,且在交货前2018年7月5日,原告专门派其公司员工汪XX到被告现场验货并带走了发动机和发电机铭牌,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此次采购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和过错,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员工通过邮箱发送400KW康明斯配置报价一览表,后从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7月5日,原被告一直就涉案货物的规格、品牌、及货款支付、货物验收等通过微信、QQ进行协商。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最终确认按照订单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的采购订单为最终订单。该采购单载明:供应商为郑州XX公司,品牌及规格型号为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QSZ13-G3输出容量500KVA(常用)563KVA(备用)输出功率400KW(常用)450KW(备用)电压380V/220V50HZ油箱容积≧0.8m3,含税金额为25万元。
2018年7月17日的《发货清单(代回执)》载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客户名称为深圳市XX公司,提货车牌号为豫A×××××,提货人为叶XX,身份证号为。提货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另载明以上确认无误,同意签收。
庭审中,被告自认原告在2018年6月21日支付了总货款的30%,尾款在提货日2018年7月17日货物验收后已支付。2018年8月1日,被告郑州XX公司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开具三张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合计25万元。
2018年8月31日,原告员工向被告发信息要求定做防雨罩。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机器目前在富士XX,仅对机器进行过调试,但未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前期的协商最终确认按照2018年6月21日的采购订单采购涉案机器,且原告预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2018年7月17日原告在对货物验收无误后提走货物并支付尾款。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综合全部案情,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与双方约定不符,原告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0635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保全费1073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崔德晗,焦作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管理学双学士。主修民商法专业方向,理论功底扎实,专业办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