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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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与金X、郭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胡萍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一是朋友。被告一于2018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201831日借款32万元于201871日还清。欠款人被告一”。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转账13万元、向被告二转账14万元,通过支付宝于向被告二转账4万元。被告收到原告款后,又还给原告1万元。原告自认实际借给二被告3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还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开庭时,二被告未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到庭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将款借给被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为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原是夫妻,但在收取原告借款时已离婚,故二被告应分别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一出具了欠条,欠条金额是32万元,被告一收到原告转款是12万元,故被告一对12万元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对被告二收到的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对收到的18万元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一给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二给付原告借款18万及利息,被告一对30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到庭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2021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萍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争议业务中心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