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萍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6月到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城管特勤,月工资2100元,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不再上班,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2020年4月10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被告支付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被告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被告应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