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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被逼自杀引出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刘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411人看过举报

湖南男子王某骑车与路人剐蹭,对方撞倒路边老太,王某扶起老太却遭反复索赔,最高索赔达20万元。最后王某无力应对,服毒自杀以证明清白。这起事件在舆论的不断发酵中又有了新的进展,有媒体称老人承认是自己摔倒。

(一)自杀者是否“死了白死”。

围绕着是否应该扶老人已是一个争议多年的话题,王某事件无疑再一次加剧了社会公众的群体焦虑。扶与不扶,是道德思考,而扶起后的纠纷往往涉及到法律认知。司法实践中,被逼自杀的事件王某并非首例,2010年,来京打工的18岁四川男孩廖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一名老太,老太的家属索要3万元医疗费,在无钱赔偿的压力下,廖某服毒自杀。廖家以老人子女对其之死有过错为由,索赔76万余元。而最终这起案件中,原告方因不能证实廖某的死亡后果和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败诉。

这两起案件中,涉嫌撞伤老人的当事人均以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是否“死了白死”成为社会公众的巨大困惑,而此类纠纷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多体现为一般侵权案件,并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老人一方担责的重点要素是什么。

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具体为:侵害人身的违法行为、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人身的违法行为与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司法实践中,四要件说已被广泛应用于理论研究和实务,并被用于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中,老人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从上述四个要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而其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重点。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违法性是该要件的基本含义,具体到扶老纠纷中,应首先就老人及其家属是否存在违法追讨“赔偿款”的行为进行认定,如威胁、恐吓、强行滞留家中;而采取诸如起诉、报警等合法维权手段则不在此列。

就损害事实而言,这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成立的根据,赔偿责任只有在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的结果,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无从产生。其中,损害事实可以包括人身损害事实、精神损害事实及财产损害事实。

(三)提高法律素养强化证据意识。

就因果关系而言,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其重点在于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直接的,因此在扶老纠纷中,需要判断老人和家属的行为是否能够和受害人的死亡后果间成立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建立这种因果关系需要从一般社会观察的角度判断。例如,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仍然通过言语刺激、行为恫吓等方式刺激其发病进而自杀,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仅仅是在合理主张权利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未超出一般人社会交往的正常范畴,即便受害人自杀亦不能认定与行为人存在因果关系。

纵观司法实践中的扶老案件,老人一方行为的违法性和受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往往是诉争的焦点和举证的难点,因此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强化当事人证据意识,是避免此类案件陷入“罗生门”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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