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丽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期间常见合同纠纷问答

发布者:李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常见涉疫合同纠纷问答




      日常民商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合同纠纷,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延期、履行不能等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该类纠纷,有哪些特别规定呢?


      问题一:张某有一套门市房租给了王某用来卖包子,疫情期间王某无法经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张某租金,张某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答: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张某为了提升自己,报了一个线下学习培训班,现因疫情不能实现线下培训,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学费?

      答:不一定,要分情况处理。若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张某请求解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张某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问题三:张某向小芳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但是由于疫情双方都在管控区域,小芳有限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货物,所以张某因此将小芳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若疫情结束后,小芳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并不影响张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则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请;若疫情结束后,小芳即使交付了货物,张某也不能实现当初的合同目的了,则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四:张某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婚房,签订合同后,还未来得及如约付款,疫情突发,张某被管控隔离,企业停工停产,张某无法支付首付款。疫情过后,该房屋被划为学区而房价大涨,卖方以张某未如期支付房款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卖方会得到支持吗?

      答: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当事人若请求变更履行期限,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