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期间受伤与履职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受伤与履行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履职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不影响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的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因此,被侵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是基于侵权之债所致。工伤与侵权之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风险预防小提示。
(1)、职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民事侵权赔偿。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降低公司风险。
三、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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