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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三)

作者:吕楠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次举报

现阶段,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也即通常所说的婚前购房情况,这种情况没有什么争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非常简单的情形。总会有一些当事人问这种问题,比如说,我们几经结婚十几年了,二十年了,那婚前的财产还不能算成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这种情形在早些年确实存在过,结婚满八年之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一同分割。但是现在相关法条已经废除,也就是说,婚前财产永远都是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婚前一方出全款购房,但是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况就是前面所说的法条竞合的情况,和《物权法》竞合。众所周知,《物权法》中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之后取得,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表面上看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实则不然,一方实在婚前付款购买,之所以没有拿到房产证是因为相关机构办证的滞后性,和购买方无关,不能让行政机构工作的滞后性给购房方带来不利益损失,这样有失公平。所以说,这种情况下,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三种,婚前一人借款支付了全款,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并登记于一方购买方名下。这种也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借款的情况应该类推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分割出还款的部分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即可。但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婚后还款只能当作普通民间借贷的情况,偿还还款部分即可,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认为第一种分割方法更合适一点。

第四种,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全款支付,并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这种情况非常复杂,还要再细分几个不同情况。如果是婚前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先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话就算是共同共有,也有人认为是按份共有;如果登记之后没有结婚的话,则可以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房产分割。如果是属于婚后才登记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视为婚内赠与。

第五种,婚前双方共同支付房款,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是婚前取得房产证,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双方没有与欸的那个份额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六种,婚前双方共同支付全部房款,但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取得房产证,后来结婚了,则认为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属于赠与的情形。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是很合理,对未登记方来说,有些不公平,婚前己方的购房款更像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婚就赠与,不结婚就不赠予。如果后来双方并未结婚,应按照出资份额来分割。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个人财产,一种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加合适。

第七种,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也可以说是现在年轻人的主流情况。房产毫无疑问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是离婚分割时,房屋归属给登记方是没什么问题的,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婚后还贷及还贷增值的部分。当然,双方有协议的话还是按照协议处理。

第八种,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问题。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足额转化,非营利目的,必须登记在自己名下,三者缺一不可。我们举一个例子,张三婚前在苏州有一套大房子,婚后张三将这个房子卖掉,用卖掉的钱买了一套小房子,而且买了新的房子并不是为了投资,盈利,房子还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个小房子就属于转化的个人财产。如果卖了大房子,加了部分钱再买一个更大的房子,或者为了投资而买,亦或者是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夫妻名下,则均不构成婚前财产的转化,有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风险。


专职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曾供职于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19年度“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专家测评员,沃若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