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勇|时间:2021年02月26日|7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邹X于2017年到2018年间向胡X出借款项合计3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胡X未归还借款及应付利息,邹X遂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因双方存在其他投资合作关系,认为所涉款项大部分不能认定为借贷款项,未支持邹X的大部分诉请,仅判决胡X返还借款2万余元。
本律师接受邹X委托后代理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人也实际借出了案涉款项以及借款人也补签了借条等多方面论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方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胡X返还借款30.59万元,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案号(2020)苏06民终2502号
点评:本案例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钱款,借款人后期也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但由于双方另外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且出借人向借款人汇款中同时存在借款及投资款,一审法院经过长时间审理后未能支持出借人的大部分诉请。本律师在二审阶段着重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借条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时对借贷关系的认定等方面予以阐述,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改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高XX与沈X、通州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