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志红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XX,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女,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海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庄XX,勇,1965年L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XX。
案情分析:
上诉人叶XX因与被上诉人陆XX、第三人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叶XX已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该通知书,其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1元,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故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叶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