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锴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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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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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锴泉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夏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骁、黄某及其辩护人侯和林、金某及其辩护人何锴泉、张某及其辩护人杨正遥、夏某及其辩护人杨爵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将毒品放置在收腹内衣里贴身藏匿,分别乘坐三辆二轮摩托车自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后欲将毒品运输至昆明市。同日22时许,行至勐海县打洛镇曼歪村背后的小路时遇查缉,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后摩托车驾乘人员四散逃逸,且被告人、黄某、张某在遇查缉时将毒品丢弃、藏匿在路边草丛。其中两名摩托车驾驶员逃脱,另一名摩托车驾驶员被告人夏某以及乘坐摩托车的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被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被告人携带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6坨共计净重742.68克;查获被告人黄某携带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4块、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坨净重2.39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共计净重316.32克;查获被告人金某携带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4块、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共计净重316.99克;查获被告人张某携带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4块、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共计净重296.6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携带的6坨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黄某携带的4块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39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金某携带的4块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张某携带的4块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片剂状毒品可疑物4坨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42.68克;被告人黄某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2克、甲基苯丙胺2.39克;被告人金某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6.99克;被告人张某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6.62克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因赌博输钱后受他人利诱、指使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毒品未送到目的地就被抓获,社会危害小,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黄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他人利诱参与犯罪,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警方侦查过程中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建议对黄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金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被人利诱的运毒工具,应认定为从犯;未收到实际报酬、毒品也未流入社会;本案可能存在特情介入,建议对金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他人利诱参与犯罪,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建议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夏某在中国无犯罪前科,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夏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将毒品放置在各自的收腹内衣里贴身藏匿,分别乘坐三辆无牌摩托车自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后欲将毒品运输至昆明市。同日22时许,行至勐海县打洛镇曼歪村背后的小路时遇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打洛边境整治行动队在此设伏堵卡,在执勤民警表明身份后摩托车驾乘人员四散逃逸,其中两名摩托车驾驶员逃脱,另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即被告人夏某以及乘坐摩托车的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742.68克;查获被告人黄某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2克;查获被告人金某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6.99克;查获被告人张某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96.62克。后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打洛边境整治行动队将该案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办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夏某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检查、提取、封存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查获的18坨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及12块零1坨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无牌摩托车2辆、被告人持有的手机1部(号码130××××****、158××××****)、被告人黄某持有的手机2部(号码136××××****、187××××****)、电话卡1张(号码183××××****、已停机)、被告人金某持有的手机1部(号码158××××****)、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手机1部(号码136××××****)、被告人夏某持有的手机1部(号码133××××****)、无牌摩托车1辆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扣押,毒品可疑物已被封存保管。

3、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及照片、电子计价秤检定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对毒品可疑物进行辨认、指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18坨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672.61克、12块零1坨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955.93克,并分别取样送检。毒品可疑物再次被封装保管。称量毒品可疑物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送检,查获的1672.61克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955.93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的2.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2953.54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5、走私通道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辨认、指认其携带毒品走私入境时所走的中缅边境非法通道。

6、摩托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夏某辨认其载运被告人黄某从229号界桩附近小路偷越国境至中国时所驾驶的摩托车。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因五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号码系异地号码,侦查机关未调取到五被告人使用手机的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

8、智能轨迹分析,证实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的活动轨迹情况,被告人、金某、张某在2091年4月至5月期间一同到过西双版纳,被告人黄某自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均到过西双版纳。

9、手机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金某、张某(黄某持有的手机屏幕损坏,无法提取)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查,未发现涉案、涉毒信息。

10、视频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11、检测报告书、照片及资质证明,证实经检测,五被告人的尿检均呈冰毒、吗啡阴性,不吸食毒品。

12、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办案协查函、身份协查函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的身份基本情况,四被告人在辖区内无犯罪前科。侦查机关已发函调取被告人夏某的国籍及前科情况,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1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供称,其和张某之前在缅甸勐拉赌博时就认识,金某、黄某是拿毒品时张某介绍知道的。2019年7月12日,张某邀约其到缅甸勐拉赌博。其从昆明螺蛳湾乘车时发现另外两人(即金某、黄某)也在。到景洪后,张某与境外赌场经纪人联系,在赌场安排下,四人被送到中缅边境一条河边,其和张某坐皮划艇偷越国境到了缅甸勐拉,坐河边的一辆白色轿车进城在缅甸勐拉“皇家公馆”111号房间入住。期间,其和张某到“皇家国际”赌场赌博,在赌场遇到金某、黄某二人。赌博输钱后,张某和其说有个外省老板带大家发财,后张某又和其说帮老板带点东西到昆明,每人给2万元人民币,她的朋友金某、黄某输钱也一起带,其因输钱就同意带东西。2019年7月16日晚上21时许,张某打电话让其到缅甸老板要带的东西。其一人去到桥边时,张某、金某、黄某已经将外省老板要带的东西藏在身上,只剩下2块大的、3坨小的白色纱布包的东西。其当时看到后就怀疑是毒品,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毒品。后其穿上束身衣,将2块大的、3坨小的白色纱布包的东西藏匿在腹部。几分钟后,一辆白色越野车过来将四人送到中缅边境河边,四人乘坐皮划艇偷越国境入境到中国打洛,转乘3辆摩托车前往景洪,后来在一条山路上被警察抓了。其不认识驾驶员,也不记得车牌号,四人都带着毒品,其不知道毒品是什么人给的,听张某说毒品是外省人给的,其不清楚张某、金某、黄某带了多少毒品,张某、黄某负责跟毒品上下线联系。当时有3辆摩托车,其和张某坐一辆摩托车,金某、黄某各坐一辆摩托车,被抓的夏某负责送黄某,送其和张某、金某的摩托车司机逃跑了。其和载其的摩托车司机先被抓,警察让蹲下,其蹲下后,载其的摩托车司机丢弃摩托车逃跑,其听见有警察叫“不准丢东西,把他们抓住”,紧张就从腹部拿出1块大的和1坨小的东西丢在背后的草丛里,被警察看见带其去辨认丢的毒品,后黄某也去辨认丢弃的毒品。

(2)黄某供称,2019年5月,其到勐拉赌博遇到张某。后张某打电话约其到缅甸勐拉赌博。2019年7月10日,其一人偷渡到了缅甸勐拉。在皇家赌厅碰到赌博的张某、金某、,因为都是昆明附近的人,就一起打牌一起玩,住同一家酒店同一楼层。当时一个40多岁的男子偶尔会在一个台子上和四人打牌、搭话。被抓前几天他看四人都输钱就问过四人想不想去赚钱。2019年7月15日,该男子在赌场外又问四人愿不愿意帮他带东西到昆明可以赚2万元,四人答应后,他说16号晚上七点半左右到农贸市场桥下面等他。7月16日天刚黑,其和张某、一起从酒店出发,金某后面才到,那男子拿了四个黑色塑料袋过来说一人一袋,让四人带到昆明后有人会联系,拿到货后对方会给每人2万元钱的报酬。他还拿出一张到昆明后联系的电话卡,后交给其收下。其拿了装有4砣大3砣小和1个更小一点的一袋,把东西藏在瘦身衣里面。那男子走后,就有一辆车来将四人载到河边,四人乘船渡河后坐上三辆摩托车,三辆摩托车载着四人绕开打洛五分厂场检查站走小路,在小路上遇到警察检查,其因偷渡、带违禁品就逃跑,后四人都被抓获。四人按老板的安排到景洪,到景洪后要自己出车费找车到昆明,张某说在景洪可以找到私家车。其不知道让其带毒品男子的身份信息,不认识骑摩托车的司机,也不知道司机是否带毒品。

(3)金某供称,2019年7月12日,其和张某、、黄某四人从昆明乘坐私家车到西双版纳,黄某与缅甸勐拉皇家赌场联系后,四人坐赌场安排的私家车、摩托车、皮划艇于当晚8点左右到达缅甸小勐拉入住皇家宾馆。第二天下午,四人去皇家赌场赌博后分开。2019年7月14日,在皇家赌场,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头问四人如果需要钱可以找他,他可以带四人致富,黄某问了他的电话。16日晚上,黄某、张某、先到缅甸勐拉农贸市场桥下面,其后到。那个老头在那里放了一个里面有四个小袋子的大袋子在路边后离开。袋子里的东西是黄某和那个老头联系的,老头说帮他带东西可以发财,带的都是药材,带到昆明就给每人2万元。四人分别把东西放进身上穿的瘦身衣里。其带的是4坨大的和4坨小的。四人坐车到河边、换乘皮划艇过河,坐上等在对面的摩托车,没有多久就被警察抓了。四人相互约好7月12日出境到缅甸勐拉赌博,7月17日入境,把毒品运到昆明后由黄某处理,不要出入境的费用。

(4)张某供称,2019年7月11日,其从昆明坐车到景洪,黄某和赌场的人联系后,就有赌厅的人来接其和黄某、金某、从打洛偷渡到缅甸勐拉,四人就去皇家赌厅赌博,其输掉2万多元人民币,黄某、金某、也输了2万左右。7月15日,四人在皇家赌场里遇到一男子,他说帮他带东西到昆明就给每人2万元的报酬。四人怀疑是带毒品,不然不会有那么高的报酬,但那人说与毒品没有关系,四人答应后,他让四人16日到缅甸勐拉农贸市场下边的河边接东西。16日晚上8点左右,四人到勐拉农贸市场下面的河边,那男子过来指着放在河边的一个袋子说是要带的东西,会安排将四人送到景洪,四人打开袋子,分别将小袋子里的东西塞在收腹衣里穿上身,坐安排的车到江边、坐皮划艇过河到打洛后,其和坐一辆摩托车,黄某、金某一人分别坐一辆摩托车到打洛五分场,再坐车去景洪。四人坐着摩托车在橡胶林的小路走了20多分钟,就被警察发现,拉黄某的司机没有跑掉,拉其和、金某的两名司机当场逃跑,没有被警察抓住。当时其和同乘一辆摩托车,其坐在后排,摩托车上坡时司机让其下车走路,等上了坡再坐车。其走到坡的一半看到警察就蹲在路边的草丛里,发现有人丢东西,其也把身上的东西解下来放在旁边。后警察将其和黄某、金某、以及一个驾驶员抓获,并从四人身上检查到毒品。其不认识骑摩托的人,也不知道他们是否带毒品,只知道让其带毒品的男子约40岁,四川口音。

(5)夏某供称,其之前在打洛工地上做泥水工。最近开始在打洛跑摩托车拉偷渡的客人,平常送一人的费用是150元,主要走从打洛曼牙村打洛打洞附近的河边接到客人,经橡胶林过四队到打洛五分场这条线。2019年7月16日晚上,其和小刘、老普一起拉4个中国女子偷渡,但是小刘、老普逃跑了,是小刘联系来的客人,他说他的客人太多拉不完,安排其骑摩托车送1个中国客人到打洛五分厂,答应给150元的运费但还没有拿到。这4人从缅甸小勐拉乘坐皮划艇到打洛曼芽村(打洞)的江边,其骑一辆红色的无牌摩托车拉1个中国女子,小刘拉2个中国女子,老普拉1个中国女子,三人骑着摩托车冲上四队的那个坡时,看见前面有警察,三人就弃车逃跑,小刘、老普跑了没有被警察抓到,其被警察抓获。后其看见4个中国女子躲起来后也被警察抓获,警察从她们身上检查到毒品,还有从她们蹲过的草丛旁边也找到毒品。其不认识4个中国女子,也没有问她们是否带违禁品。其不知道小刘、老普的真实名字,小刘是20来岁的缅甸人,电话号码是147××******,老普是缅甸色勒人,30岁,电话号码是147××******。

14、情况说明,证实(1)因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无法提供在缅甸勐拉赌场认识的让其携带毒品的男子的详细身份信息,侦查机关无法查证。夏某供述的和其一起运送四被告人偷越国境的缅甸籍的黑摩的司机“小刘”、“老普”无详细身份信息,侦查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查证;(2)因未找到合适的见证人,侦查机关在现场检查、提取、封装取证过程中及在毒品辨认、称量、取样、扣押、封装过程中均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3)侦查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插于采集终端自动处理后即变为空白状态,侦查机关未能在采集终端找到相关视频文件,后因单位编制撤销,该批执法记录仪未进行单位注册,经多方查找、还原视频,均未能找到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金某、张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分别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运输,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以无国籍人对待。、黄某、金某、张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某、金某、张某的辩护人所提毒品未流入社会,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四被告人为获取高额报酬,分别以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方式独立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大,均应独自承担罪责,且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的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金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夏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72.61克、甲基苯丙胺2.39克、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3辆、手机6部依法没收,摩托车上缴国库。由查扣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建红

审 判 员  曾玲蓉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玉燕叫


何锴泉,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法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及法务处理。 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