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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卢卓杰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汕头市XX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48号龙湖XXF2幢北座第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被告:宁XX,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汕头市XX厂与被告宁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XX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9804元及利息(利息以10980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合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XX,经营范围为电脑绣花加工,被告因业务需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的投资人陈XX,并于2021年1月开始与原告合作,具体合作方式为:被告通过微信在原告处下单,并提供布料,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加工,将加工好的货物通过快递方式送到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款项。合作期间,被告每次均不能按时支付款项,款项时有拖欠,且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仍未能支付拖欠的款项,因此双方于2021年7月终止合作。2021年7月11日,经统计核算,被告在合作期间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217916元,已支付105112元,尚欠112804元款项未支付,双方对账后被告在2021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后即再无支付任何款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9804元未支付。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自2021年1月开始与被告合作,双方的交易习惯是被告通过微信在原告处下单并提供布料,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进行布料加工,之后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合作至2021年7月。双方没有约定过具体的对账和付款时间,但有口头约定按月付款。截止至2021年7月11日,被告尚欠款项112804元,之后被告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尚欠款项109804元,之后因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微信号为×××与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其中根据微信支付凭证证实微信号为×××的所有人为宁XX,微信号为×××的所有人为陈XX,根据该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1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汇总列表显示尚欠款项112804元,并附言“欠钱起码要回一下电话”。另,原告确认诉请中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起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

本院认为:本案属加工合同纠纷,由原告依据被告要求进行指定货物加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项。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加工合同关系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加工款109804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予以证实其主张。结合被告此前存在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且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9804元及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9804元,并从2021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卢卓杰律师(电话:13138632166),男,执业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