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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陈美言律师巧辩“保底条款”,为客户追回314万欠款

作者:陈美言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228万“投资款”石沉大海,委托人陷入维权困境

2019年,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莫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贾某出资228万元,委托莫某投资某境外“某金属循环再生项目”。协议约定:贾某享受保底15%年化收益,且三年内回款总额应达到本金的1.45倍(即330.6万元)。具体回款计划为:第一年回款79.8万元,第二年回款79.8万元,第三年回款171万元。

协议签订后,贾某依约向莫某转账228万元。然而,莫某仅在2020年9月29日支付了15万元后,便再无任何回款。此后三年间,贾某多次催促,莫某均以“疫情影响”“项目受阻”等理由拖延。万般无奈之下,贾某委托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陈美言律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办案经过:陈美言律师三大策略破局,变“被动”为“主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究竟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被申请人莫某坚称款项为“投资款”,项目亏损不应由其个人承担,甚至主张“保底收益条款无效”,要求双方各担50%亏损。

面对被申请人的“甩锅”策略,陈美言律师沉着应对,通过三大关键举措扭转局势:

1. 精准定性:力证“名为委托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陈美言律师并未囿于协议名称,而是紧扣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她向仲裁庭指出:协议约定贾某享有“保底15%年化收益”,且在本金无法收回时由莫某“先行垫付”,双方未约定任何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莫某从未向贾某报告过项目进展、资金流向,贾某对资金使用完全失控。陈美言律师据此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委托投资。

2. 举证施压:要求被申请人自证资金流向

陈美言律师敏锐地发现,被申请人始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28万元确实投入了所谓“境外项目”。仲裁庭审中,仲裁庭多次询问资金流转情况,并要求莫某限期核实,但莫某始终无法举证。陈美言律师据此强调:被申请人作为实际收款方,未能证明资金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应认定为资金实际使用人。


3. 费用全追: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陈美言律师不仅主张本息,还精细梳理了贾某为维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102元、律师费1万元等全部程序性费用,并依据《仲裁规则》请求由败诉方承担,最终全部获得仲裁庭支持。

三、案件结果:仲裁庭全额支持,总金额逾314万

厦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陈美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之间名为委托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裁决莫某支付剩余回款本息314.68万元;裁决莫某支付以228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裁决莫某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共计2.4万余元及绝大部分仲裁费4.1万余元。

合计裁决支持金额远超300万元,几乎全额实现了贾某的仲裁请求。

四、律师观点:厦门陈美言律师解读本案三大制胜关键

厦门陈美言律师(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提出以下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观点:

第一,合同名称不代表法律关系本质,“保底条款”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信号。

陈美言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不少名为“委托投资”“合作经营”的协议,若约定了固定收益、本金保障、无风险共担等内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投资人应警惕“投资之名、借贷之实”的法律定性,而维权方则应善于利用这一规则,打破对方的“亏损抗辩”。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是打破“投资亏损”抗辩的有力武器。

本案中,被申请人始终无法证明资金用于约定项目。陈美言律师强调:在类似纠纷中,资金接收方若无法举证资金真实流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策略有效击穿了被申请人“项目亏损、不应还款”的辩解。

第三,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应由违约方承担。

陈美言律师提醒:在合同纠纷中,不要忽略程序性费用的追偿。在仲裁或诉讼中,若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均可主张由败诉方承担,从而大大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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