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女士于20XX年入职某服务集团公司,被派至某派出所从事保洁员工作。20XX年X月,某女士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随后又与路边小型轿车碰撞,造成骨盆骨折、多处身体损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情鉴定为八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七个月。某女士先后住院治疗共计186天,后因身体无法恢复原工作,双方于20XX年X月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某女士委托厦门陈美言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物品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9万余元。公司辩称,大部分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身仅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因某女士拒绝配合申报、拒绝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导致未能发放,还主张扣除超额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5333.97元。
二、办案经过
厦门陈美言律师接受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本案。陈美言律师迅速梳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民事判决书、工资流水等证据,制定了清晰的仲裁策略。
第一,区分基金支付与单位支付项目。厦门陈美言律师指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请求主体必须准确,否则容易被驳回。
第二,锁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陈美言律师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人均预期寿命、社平工资计算,主张该项待遇为84600元。公司辩称因某女士拒绝配合申报、拒绝签订终止协议而未发放,厦门陈美言律师反驳:此非法定免责事由,单位仍应支付。
第三,处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陈美言律师认可已获赔部分不重复主张,但强调单位法定项目不能因此免除。仲裁委采纳该观点,明确基金支付项目以核算为准。
第四,应对超额支付抵扣。公司主张扣除超额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5333.97元,厦门推荐律师陈美言确认双方对此有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最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9266.1元。
第五,合理放弃无依据请求。护理费因无医疗机构护理证明未获支持;交通费因非异地就医未获支持;住院物品费因无法律依据未获支持。陈美言律师在庭审中重点主张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避免因请求不当影响核心权益。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服务集团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某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266.10元;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申请人向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社会保险中心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由申请人享受;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结果帮助某女士明确了单位应承担的法定待遇,并推动基金申领程序,避免因公司拖延导致权益落空。厦门陈美言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细致的办案能力,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观点
厦门陈美言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新颖观点:
第一,“单位支付与基金支付要分清,但单位不能以基金未付为由拒付自身项目”。陈美言律师指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与基金申领程序无关,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配合申报为由拒绝支付。
第二,“拒绝配合申报不是免责牌”。厦门陈美言律师强调,劳动者未配合申报、未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不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定待遇的合法理由。
第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不重复但可补差”。已获民事赔偿部分,基金和单位不再重复支付,但单位法定项目仍应承担。陈美言律师建议,工伤职工应同时关注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避免遗漏可主张项目。
第四,“超额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依法抵扣”。但需双方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扣减。厦门推荐律师陈美言提醒,单位主张抵扣时,劳动者应核对金额和依据,防止被多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