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C某与L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为淡薄。L某不仅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反而肆意挥霍家庭财产并四处借款,导致家庭负债累累。
2017年3月,C某带着年幼的女儿回到安徽老家,与L某分居两地。期间,L某仍然多次向C某索要钱款,甚至将儿子在学校受伤所获的赔偿款也肆意挥霍。C某多次与L某沟通,希望其能改过自新,但L某始终不予理会。
2018年8月,C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C某委托厦门陈美言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L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均不到庭应诉,且首次起诉离婚已被驳回,二次起诉能否判离存在不确定性。厦门陈美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对缺席审判"三大核心问题制定诉讼策略。
第一步:引导当事人持续分居,为"感情确已破裂"积累事实基础。
在首次起诉被驳回后,陈美言律师指导C某继续与L某保持分居状态,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接触或沟通。陈美言律师向C某指出:根据司法实践,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C某听从陈美言律师的建议,自2017年3月起与L某分居长达两年半以上,为二次起诉积累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精准论证感情破裂,即使被告缺席也要让法院"看见"破裂事实。
庭审中,L某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陈美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首次起诉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法院公告等全套证据,并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L某挥霍家庭财产、不尽家庭责任、双方长期分居等事实。
陈美言律师指出:首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C某带着女儿在老家独自生活,L某在异地带着儿子生活,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结合L某经两次传唤均不到庭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已无维系婚姻的意愿。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了陈美言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第三步: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争取女儿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陈美言律师从以下角度为C某争取女儿抚养权:女儿年幼且系女孩,出生后一直由C某抚养照顾,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C某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L某长期对子女不管不问,且儿子已随L某生活多年。
陈美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考虑到儿子已随L某生活多年,且女儿年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建议女儿由C某抚养、儿子由L某抚养。同时,C某自愿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并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法院经审查后,完全支持了陈美言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经厦门陈美言律师的有力代理,法院作出判决:
准予C某与L某离婚;女儿由C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C某自行承担;儿子由L某直接抚养,C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双方每月各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一天,对方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由C某负担。
C某对陈美言律师的专业代理十分满意:"陈律师帮我从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的困境中走出来,指导我持续分居积累证据,第二次起诉终于成功离婚,还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陈律师的专业判断太重要了!"
【律师观点】
厦门陈美言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以下三点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办案观点:
观点一: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别灰心——持续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法院应当判离。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就放弃了,这非常可惜。陈美言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只要坚持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离婚基本都能成功。关键是——分居期间不要有任何挽回或同居的行为,保持事实上的分居状态。"
观点二:被告缺席不等于'自动判离'——证据准备比对方出不出庭更重要。
"很多当事人认为'对方不出庭,官司就自动赢了',这是严重误解。陈美言律师强调,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被告缺席时法院会更加审慎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中,陈美言律师提交了首次判决书、生效证明、公告等全套程序性证据,并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双方分居、感情破裂的事实,才使得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离婚判决。证据,才是法庭上唯一的'硬通货'。"
观点三:子女抚养权争取要'因人施策'——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出发,提出务实方案。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最大的争议。陈美言律师指出,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女儿年幼且一直随母亲生活,儿子已随父亲生活多年——陈美言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客观事实,提出了'女儿归母、儿子归父'的务实方案,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完全支持。争取抚养权,不是'争一口气',而是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提出最合理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