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4207号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70803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杨XX名下闽D×××××号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