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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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章的使用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8-27

现今“印章”泛指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以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或者这种小块固体物被使用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现实生活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印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具体盖什么章并没有规定,事实上,每种印章的具体作用如何,及对合同成立与否、是否生效的影响也不相同,一般认为行政公章代表企业单位,使用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合同书上加盖行政公章合同成立。行政公章应是印文与其代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相一致的公章,其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使用行政公章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是指专门在合同中使用的印章,在订立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也应可以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而在合同书上加盖其他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订立合同及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如财务专用章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如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可以认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但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认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部门公章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只能代表该职能部门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且由于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情形下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