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发包人的工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义务主体
?通常情况下,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业主)在施工合同中处于发包人地位,但是在委托代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等情况下,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并非建设单位,而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而获得工程发包资格的其他单位。例如,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代建项目中,存在项目所有权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三种权利主体,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权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对开发公司不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权利,理由是项目代建属于委托和被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