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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2026-04-06

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不动产受让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房屋属于预售性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预售许可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案外人主张其已经支付了价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发票;不能提供不动产发票或被执行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外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收款收据及银行转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的,必须提供款项来源并作出合理解释;

3.案外人主张其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应当提供出卖人交付钥匙的证据或房屋交接单、在物业公司办理的入住手续、交纳水、暖、燃、电及物业费等费用的凭证。如进行了装修、租赁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租赁合同和费用票据;

4.案外人主张其为商品房消费者的,应当提供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5.案外人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受让人的,如为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的,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清算材料;如为抵顶借款的,案外人应当提供原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或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以物抵债协议书及相应的清算材料。

除以上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案外人提供其他证据。案外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异议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