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设工程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就招标工程而言,发包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希望特定(邀请招标)或者不特定(公开招标)的承包人就工程施工投标(要约)。在经过必要的评标程序后,发包人向选定的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确定其为施工单位。我国对工程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主要依照两种标准确定:一是工程性质,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资金来源,即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两类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承包人。《招标投标法》只是对必须招标投标工程的类别作出规定。必须招标投标工程的具体范围,《招标投标法》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原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界定比较宽泛,导致绝大部分的工程,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的普通商业住宅、酒店等都属于必须招标投标工程,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因未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8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参照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作出明确限定,将不涉及国有资金,不涉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限定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