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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1-23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等形式。(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四种形态。拒绝出资,即股东明确拒绝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等确定的出资义务。不能出资,即股东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比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即股东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具体表现为以虚假凭证骗取验资报告等,比如股东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或验资后,将其已经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出资财产抽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在性质上亦属欺诈。抽逃出资虽然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但其行为后果与未出资相同,故可以将其作为未出资行为追究责任。(2)未完全履行,即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不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3)不适当履行,是指股东出资的时间、形式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迟延出资和瑕疵出资。迟延出资,即股东虽已实缴出资,但出资不及时,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可以分为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标的物瑕疵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比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出资行为瑕疵是指出资行为不完整,只交付了出资的标的物而未办理相应的权属变动手续,或者只办理了权属变动手续而未交付出资的标的物。上述出资不实的类型可能存在一些重合,需要在实务中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出资不实的形态,以正确判定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