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商贸公司2025年8月到起诉法院称衡水市某建筑公司与个人郝某某共同承租了商贸公司的建筑设备,并称自2021年至今未支付过任何租赁费,并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出库单、入库单、结算单等证据。耿正义律师代理该建筑公司出庭应诉。耿正义律师通过分析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从合同相对性、合同生效、合同签约人的代理权限、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表见代理、合同“善意相对人”、诉讼时效等角度分别予以反驳和详细说明,并向法院提交了类似案例证明本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庭审过后,耿律师又专程找到承办法官当面详细沟通,最终武强县人民法院接受了耿正义律师提出的观点,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耿正义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避免了近80万元的损失,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