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是否为裁判实务中的不可抗力?开发商可否以此延期交房?
此次新冠疫情符合法律定义中对于不可抗力的描述,即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新冠疫情的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 但是,司法机关认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有严格条件和标准,如:1、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疫情影响到了合同履行(建筑材料生产地在疫区、工人大部分来自疫区、施工受疫情影响等)。实践中,需注意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疫情发生的时间、逾期交房的各种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开发商不免责: 1、开发商顺延免责的时间超过“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不免责。 法律上不可抗力时间应当以对合同行驶的实际影响期间来决定。具体可以参考政府启动和接触公共卫生紧急响应的时间。 建议留意顺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留意实质性影响工期的时间。如果工地停工1个月,开发商却延迟交房好几个月,不合理,因为司法裁判原则是顺延。 2、开发商不能提供疫情影响的证明、未能及时通知购房者,不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延期交房不可避免,开发商可以先及时向购房者发布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样要承担过错责任。 3、疫情爆发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爆发之前。 疫情爆发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提前预知疫情对工程节点的影响,没有理由在交房时按不可抗力因素免责。而疫情之前就已经预期违约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