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章中提及人物均采用化名
一、案情简介
肖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李女士与金女士系亲姐妹。肖先生夫妇经多年申请,获购北京市大兴区一套限价商品房资格。金女士夫妇(韩先生与金女士)得知后提出“借名买房”,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由金女士夫妇支付全部购房款60万元,房屋归其所有,待房产证满5年符合上市条件后办理过户。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金女士夫妇占有、出租并缴纳物业费等。
2019年底,房屋满足过户条件,金女士夫妇却因税费过高表示“不要房子了,你们留下,把购房款还我们就行”。肖先生夫妇遂将房屋以291万元出售,并将289万元售房款转给金女士夫妇。后肖先生夫妇认为借名买房行为应属无效,扣除购房款、税费等后,诉请金女士夫妇返还净房款2,152,523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限价商品房借名买卖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后,售房款应如何返还、双方过错如何划分;
金女士夫妇“已达成口头新协议,售房款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韩先生、金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肖先生、李女士售房款400,000元;
驳回肖先生、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售房款总额291万元,韩先生夫妇已占有289万元,肖先生夫妇占有2万元。法院酌定再返还40万元,合计返还42万元。)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精准定性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彭律师紧扣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属性,提出核心法律意见:限价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卖规避了政府回购程序,剥夺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购房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属无效。该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为后续返还售房款奠定基石。
成功推翻对方“房屋转让”抗辩
对方辩称双方并非借名买房,而是肖先生夫妇先购房、后因资金困难将房屋“转让”给己方。彭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指出:购房首付款19万余元由肖先生夫妇支付,房屋位置、户型、楼层均由肖先生夫妇选定,且对方关于60万元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会儿说是“帮付购房款”,一会儿说是“帮买二套房的借款”),最终法院采信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
击破“口头新协议、售房款全归己方”的主张
对方主张双方已达成口头新协议,肖先生夫妇同意将全部售房款归其所有。彭律师指出:该主张无任何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佐证,且与《协议》约定及双方后续行为相悖。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巧妙运用公平原则,为客户争取实际返还
虽然《协议》无效,但购房款、补缴土地收益等均由对方支付,且双方均有过错。彭律师兼顾公平原则,主张扣除对方已付购房款、税费及客户已占有的2万元后,法院酌情支持再返还40万元。虽未达全额诉求,但在过错共担情形下为客户保住了42万元的实际利益,避免了“血本无归”。
把控诉讼程序,合理分担费用
案件受理费24,0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双方各半负担,为客户节省了诉讼成本。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借名买政策性住房(限价房、经适房、两限房)风险极高:此类协议通常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主张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出资款全损: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出资情况、房屋增值等因素,酌情返还。但出资人往往无法获得全部房屋增值收益,借名人(出名额一方)也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亲属间借名也需白纸黑字:亲属关系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若确需借名,应签订明确协议,并留存出资、还贷、使用、收益等全部证据。但即便如此,协议效力仍存巨大隐患。
“五年后可过户”不等于“五年后可任意处置”:限价房满足上市条件后,仍须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且优先由政府回购。私下转让或借名出售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保障房资格: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不应通过借名方式规避政策。资格方也不应轻易出借名义,否则可能面临丧失保障房资格、被追究违规责任等风险。
诉讼策略须兼顾法律与公平:在此类无效合同中,代理律师需精准论证“损害公共利益”,同时结合公平原则、过错比例为客户争取最大实际利益,而非机械追求“全部返还”或“全部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