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房产中介服务中,如果客户通过中介获取房源信息,但当时并未成交,却在时隔多年后通过其他途径租下了同一套房,中介还能主张佣金吗?本文通过彭律师代理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介方)诉称,其于2021年5月与被告北京市某中学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为其提供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XX一处房屋的租赁信息,服务费为70万元。原告带被告实地看房并组织洽谈,但因租金、规划等原因未能签约。
2023年5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协调与出租方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跳单”违约,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1.2倍服务费即8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与诉讼费。
被告某中学辩称,2021年看房时该房屋并无产权证,无法办学,双方中介合同早已实际解除。2023年的租赁系政府协调促成,与原告无关,不应支付服务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中介合同是否仍在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2023年签约属“跳单”;被告则认为合同早已解除,时隔两年成交与原告无关。
中介是否促成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中介服务的核心在于“促成交易”。原告2021年未促成签约,后又未继续提供服务,2023年的成交并非在其居间作用下完成。
“跳单”条款是否适用?
协议中虽有“禁止私下成交”条款,但法院认为该条款以中介提供有效服务并促成交易为前提,本案中该前提不成立。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律师费或诉讼费。
四、律师作用与策略
本案中,彭律师作为被告某中学的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厘清合同履行状态:主张双方中介合同早已因未促成交易而实际解除;
强调因果关系缺失:指出2023年成交系政府协调,与原告服务无直接关联;
援引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964条“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证据组织与质证:有效反驳原告关于“跳单”的主张,突出时间跨度与政府介入等关键事实。
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事实梳理,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