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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三七开”,对方不配合怎么办?——法院判决强制分割共有物

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7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约定的房产份额,在离婚后却无法顺利分割,是许多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当协商陷入僵局,法律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以下通过彭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共有物分割案例进行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高女士与被告石XX原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占30%份额,被告占70%份额。

  然而,离婚后,被告一直占有房屋,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就房屋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彭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

  判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份额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后独自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离婚后多偿还的银行贷款。

  二、案件审理经过与争议焦点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抗辩:

  拒绝取得房屋:声称经济能力不足,要求将房屋实际出售后分割售房款。

  要求扣除款项:主张购房时其父母有大额出资,要求先扣除该笔款项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再按比例分割。

  否认支付使用费:称房屋一直闲置,未产生收益,且自行承担了物业、供暖等费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按份共有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房屋应如何分割?被告父母的出资是否应在分割前扣除?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求,判决如下:

  房屋归属与折价款:涉案房屋归被告石XX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负责偿还。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1,052,734元(该金额已扣除剩余贷款及原告应负担的部分物业供暖费)。

  多还贷款的处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偿还的贷款46,800元。

  其他请求驳回: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通过出租等方式独占使用房屋并获利,故对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均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四、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作为原告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在此案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固定关键证据:紧扣《离婚协议书》这一最有利的证据,明确了双方对房屋的份额约定,为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申请财产保全与价值评估: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我们申请了对房屋的保全措施。同时,在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及时申请由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款计算的权威依据。

  精准法律适用:在法庭上,我们重点援引《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的权利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只卖房不分房”的拖延策略。

  厘清法律关系:成功主张被告父母的出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共有物分割中直接扣除,维护了原告的财产份额清晰不受干扰。

  五、案件启示与建议

  本案对于处理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协议明确是关键:一份权责清晰的《离婚协议书》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务必明确共有财产的份额比例,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随时可分割”是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当协商无果时,应果断诉诸法律。

  司法评估是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对于房屋等价值巨大的财产,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确定市场价值,公平且权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父母出资需明确性质:子女婚后购房,父母的出资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以及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遇阻挠应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当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故意拖延分割财产时,拖延只会增加不确定性。应尽早咨询律师,通过诉讼强制分割,早日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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