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羊先生与被告(反诉原告)汪女士于2021年12月15日协议离婚,并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备案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205室房屋归汪女士所有,剩余255万元按揭贷款由汪女士承担,但羊先生负责偿还随后5年的月供(每月14,600元),汪女士需归还羊先生离婚后所付的月供。
离婚后,羊先生已支付40个月月供共计58.4万元。后因双方就是否应提前还款、是否应继续支付月供、是否应将羊先生名下另一套房屋过户给女儿等问题产生争议,羊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汪女士立即归还已付月供,并停止支付后续月供。汪女士则提出反诉,要求羊先生继续支付月供,并将海淀区双榆树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二、案件审理经过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羊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汪女士提前归还已付月供?
羊先生主张汪女士在调解中表示“不还月供”,构成“预期违约”,并称汪女士将房屋二次抵押,存在“履行风险”,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羊先生应在5年期满后再主张还款;其主张的“预期违约”无证据支持,“不安抗辩权”亦不成立。
汪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羊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汪女士提交了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若羊先生再婚,应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给女儿。
法院认为:该协议为离婚前签署,未在民政局备案,不具最终效力。备案协议中无此约定,且羊先生不同意赠与,故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判决:
羊先生继续支付2025年5月、6月月供共计29,200元;
羊先生自2025年7月起至2026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向汪女士支付月供14,600元;
驳回羊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汪女士其他反诉请求。
四、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作为汪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精准定位协议效力:强调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唯一有效文件,否定了对方试图以未备案协议作为依据的主张;
有力驳斥“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指出对方证据不足,且调解中的言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坚守“协议应全面履行”原则:主张羊先生应按约定继续支付月供,不得单方中止;
策略性提出反诉:虽未全部支持,但有效牵制对方诉求,维护当事人整体利益。
五、律师建议与普法提示
离婚协议应以备案版本为准
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未备案的“前协议”或“补充约定”,除非双方再次确认并备案,否则不具约束力。
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
如本案中“还款时间”未约定,导致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各类款项的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
谨慎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该权利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不可仅凭主观判断中止履行。
调解中的言论不作为证据
法律为鼓励调解,规定调解过程中的妥协、表态不得作为诉讼中对一方不利的证据。当事人可放心参与调解。
子女利益约定需谨慎落地
若协议中涉及将财产赠与子女,应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方式,并可另行签订赠与合同或办理公证,以防一方反悔。
结语
离婚不是感情的终结,而是财产与责任的重构。一份清晰、合法、备案的离婚协议,是避免“后离婚战争”的关键。如有疑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防患于未然。
——彭艳军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