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一房二卖引发纠纷
2009年,曾某某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之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123万元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号院1号楼20层2单元20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02号房屋”),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99万元。
此后,曾某某实际居住该房屋十余年,但周某某在2023年取得房产证后,未履行过户义务,反而于2024年1月将房屋以500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完成过户登记。
曾某某遂委托北京市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公司与周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经过:关键证据锁定恶意串通
原告主张:曾某某指出,周某某明知房屋已出售仍恶意抵押、加价,XX公司未实地看房、未支付购房款即完成过户,且购房款支付时间晚于起诉时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被告抗辩:XX公司主张其购房行为合法,称周某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且购房款已支付。
关键证据:
2009年《房屋买卖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收款证明,证实曾某某实际购房并居住;
2023年12月29日某公司向周某某送达通知书的录音,证明周某某明知房屋已出售;
XX公司未实地看房、购房款支付时间异常等不合常理行为。
判决结果: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周某某在明知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仍与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存在主观恶意;
XX公司未实地看房、未提前支付购房款,且在已知房屋涉及诉讼后支付款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周某某与X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作用:专业论证锁定胜局
彭律师作为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证据梳理:提交购房合同、付款证明、居住证明、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适用:精准引用《民法典》第154条,论证周某某与XX公司存在恶意串通;
庭审辩论:通过质证和逻辑推理,反驳XX公司“善意取得”的抗辩,指出其未履行审慎义务。
普法建议:购房者如何防范风险?
及时过户:购房后应督促卖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卖方“一房二卖”;
合同约束: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如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解除合同条件;
证据留存:保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居住证明等材料,以备维权之需;
法律咨询:遇到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分析合同效力、调查财产状况,制定诉讼策略。
结语
本案中,彭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论证,成功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购房者而言,签订合同后务必保持警惕,通过法律手段防范风险,避免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