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调查火灾原因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那么,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服),该如何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呢?
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受理机构。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首次火灾事故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
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提出的时限。
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要特别注意此处的“十五日”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周六、周日公休日。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提出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关于复核申请书的内容,规章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火灾当事人充分的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的权利,包括勘验现场,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提取等,可以证人或当事人见证,而不是必须由当事人见证;在作出首次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能够取得的据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的材料也仅仅是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包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当事人无法从消防救援机构取得,这给普通的火灾事故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的复核申请,进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此,火灾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极为需要专业的律师的协助。
四、火灾事故认定的受理。
火灾事故的复核机构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本处的“七日”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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