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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监狱管理国家赔偿案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

发布者:奚鹏|时间:2022年04月11日|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奚鹏律师接受监狱委托,代理其与申请人朱某某、李某某监狱行政赔偿一案,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

申请人近亲属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病死亡,申请人认为死者死亡系因监狱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进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奚鹏律师代理监狱一方依法抗辩本案应属于刑事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程序提出。后本案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

本案关键在于申请人对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而导致服刑人员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是属于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范畴不够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中第十七条一款四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款六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的规定,本案属于刑事赔偿,而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关于刑事赔偿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作有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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