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巍|时间:2020年11月24日|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5日18时05分左右,被告2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驶中,与原告高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交通事故审理认定,被告2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伤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天。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达47482.77元。
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是一位六十岁的老大爷,因此次事故前后共住院三次,而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第一次的住院费用,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老大爷找到我想要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了三次住院的因果关系及“三期”的时间,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但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庭审,我对对方的上诉观点,逐一进行驳斥,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大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妥协解决不了问题时,那就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