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名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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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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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曾名洋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5人看过


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网友咨询: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

  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4、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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