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是相亲认识的,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还不错,双方父母也都很满意,于是商议,先订婚。订婚的时候张某家给赵某家过了29万彩礼。双方开始正式同居。同居期间张某和赵某因为一些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张某觉得过不下去了,决定解除婚约。但是在彩礼是否返还上产生了分歧,遂诉至法院。张某家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既然解除婚约就应该返还。赵某家认为双方已经同居,提前开始了夫妻生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已。而且是张某提出的解除婚约,更不应该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也不应当返还。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张某与赵某并未办理结婚手续,所以赵某需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