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樊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蒋某在一出租房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报案人樊某是蒋某的妻子,蒋某与涉事女子林某同住一个出租屋。但蒋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持称自己与林某只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樊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蒋某与女子林某有不正当的关系,之后夫妻经常争吵不休,感情恶化。自2010年年底夫妻双方开始分居,随后丈夫蒋某便开始与单身女子林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长达两年之久,妻子樊某最终忍受不了,与丈夫蒋某提出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丈夫蒋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樊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林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林某住房间,蒋某住客厅。并且,声称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的租金也是两人共同承担。
虽然丈夫蒋某声称他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丈夫蒋某的行为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形下,依然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与妻子樊某夫妻感情破裂,认定蒋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与樊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樊某占70%,丈夫蒋某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