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德和衡婚姻律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0人看过

2012年5月13日,樊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蒋某在一出租房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报案人樊某是蒋某的妻子,蒋某与涉事女子林某同住一个出租屋。但蒋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持称自己与林某只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樊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蒋某与女子林某有不正当的关系,之后夫妻经常争吵不休,感情恶化。自2010年年底夫妻双方开始分居,随后丈夫蒋某便开始与单身女子林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长达两年之久,妻子樊某最终忍受不了,与丈夫蒋某提出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丈夫蒋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樊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林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林某住房间,蒋某住客厅。并且,声称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的租金也是两人共同承担。

虽然丈夫蒋某声称他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丈夫蒋某的行为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形下,依然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与妻子樊某夫妻感情破裂,认定蒋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与樊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樊某占70%,丈夫蒋某占3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