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11月,爷爷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爷爷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抚养费。
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王女应当向朱甲提供朱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朱男和王女明显有义务抚养朱乙且也有能力抚养朱乙。但双方都拒不抚养,导致爷爷朱甲抚养朱乙。这期间产生的抚养费用,没有义务抚养朱乙的爷爷朱甲完全有资格向拥有抚养权的母亲王女主张索要抚养费。
现在社会,年轻人都忙于工作,孩子基本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抚养权就转交到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了。不要让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忙照看孩子的情分当成应该照顾孩子的义务。我们是德和衡婚姻家事团队,专业处理婚姻家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