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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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存在极高风险,小心人财两空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736人看过


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新婚夫妇,结婚不到5个月,两人想贷款再买一套房产,但是王先生已经有一套婚前房产,如果直接购买第二套房产,首付款及还贷利息较高,压力会很大。为了能少花钱买二套房产,两人想了个歪主意:王先生和李女士商议,先离婚,然后共同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子,然后再复婚。


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办事效率还是蛮高的,制定完计划后王先生转了20万余元个人存款、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给李女士,作为购房首付款,随后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以李女士的个人名义贷款购置了一套售价约110万元的房子,其中首付35万左右,贷款79万多,之后王先生又给李女士转了5万余元,用于还贷。


本来到这里一切还是按照计划进行着,怎么料复婚时出事了。


复婚不成,官司败诉,人财两空


离婚后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商议复婚时矛盾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便搬回娘家居住。王先生急了,眼看复婚无望,而购买的二套房产又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如果不采取行动的话不但媳妇跑了,房子也和自己没关系,可谓人财两空。于是在2019年8月,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索要房子。


在法庭上,王先生坚称房子自己也有份,当初两人说好了一起共同买房,而且买房子的首付款自己出了20多万元,还拿了几万元的还贷钱,整个买房款他出资了一半以上,要求按出资比例确认房子归谁所有。


而李女士辩称,房子是离婚后自己单独出资购买的,首付款是自己全部出资,王先生没有拿一分钱,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归自己单独所有。至于王先生在离婚前转给自己的钱,是用于夫妻婚内共同生活所用的,而不是为了买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购房而离婚、以李女士名义购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但是!两人为了规避当地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采取离婚方式来购房,此举不但有违公序良俗,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共同购房的法律行为无效,应自担风险。因此,王先生主张按照出资比例来确认涉案房屋份额并予以分割,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核算,法院认定王先生共向李女士支付了购房款26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退还王先生26万余元,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假离婚”面临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存在着夫妻假离婚购房的现象,但夫妻双方对于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问题。


要知道,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一样。离婚后,双方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假”离婚中如果获得房屋的一方不想复婚,另一方很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状况。“假”离婚买房实际上是用自己的诚信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发生纠纷,也是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如果“假离婚”时将财产全部给了夫妻其中一方,那么即使将来复婚,此前分割的财产也变成了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和另一半没关系。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及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购房可能性极高、但因为存在假离婚行为而把房子判给了女方,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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