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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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妳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让你还回来!”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62人看过


顾佳怒撕林有有“他为妳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让你还回来!”

 

《三十而已》许幻山原配妻子顾佳,霸气怒撕扯小三林有有:“你们俩吃过多少次晚餐,开过多少次房,酒店的钱,你的房租,一笔一笔给我算清楚,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都有权利让你还回来!”这句话说的真是太好了,不仅霸气,还非常合理,并非一时口快。

 

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与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男方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与第三者或他人,妻子在手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以不当得利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确认赠与无效之类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物。

 

【案例】

 

文女士的丈夫不仅与“小三”同居,而且先后给“小三”一百多万元用以买房、买车、购物消费。文女士得知后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物赠予,退还钱款。

 

文女士的丈夫“唐某”与“韩某某”相识并同居,在此后一年的时间内,唐某先后向韩某某的银行账号汇入30余万元,并为韩某某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款50余万元,且一直代为缴纳房贷,三个月后花费20余万元为韩某某购置了一辆汽车,房子和车辆全部登记在韩某某名下。

 

文女士发现丈夫唐某出轨与韩某某同居后,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唐韩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丈夫唐某对韩某某价值一百余万元的赠予,将这笔财产全额返还给自己。

 

由于唐某和韩某某都没有证据说明具体金额、给付理由及用途,法官审理认定唐某给韩某某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唐某未经妻子文女士同意擅自支付行为违法无效,两被告应负担同等返还义务,判令韩某某返还款项。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包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小三明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属于非善意取得,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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