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蕊是一对恋人,现年均为27岁的他们在相处一年后,于7月29日前往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却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二人都有智力残疾,不能办理结婚证。
小张的父亲张先生说:“两人都是三级智力残疾,而且都是后天导致的。小张一岁半时发高烧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导致残疾和轻微的脑部疾病,而小蕊因为三岁时高烧也落下了残疾,这俩孩子虽然都有残疾,但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没问题,女孩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我们家都非常认可这个女孩子,小蕊父亲在她3岁时就去世了,这使她性格有点内向见生人不太说话,平时跟我们交流都问题不大。”
张先生曾找过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明俩孩子无遗传疾病,生活可以自理,可以照顾自己,并且两个孩子都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希望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帮助办理证件,但依然遭到拒绝。
“现在女孩都怀孕4个多月了,民政局却不给发结婚证,这让我们都很头疼。”张先生无奈道。
对此,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称:“二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的意愿,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规定无法为二人办理结婚证。”
当地残联则回应:“我们要关注的,不是女方是否为残疾人,而是当事人是否有结婚意向,现在女方是智力残疾人,不能准确地表达出意向。有些媒体报道确实有些标题党,咱现在就是按照民政部门的规章和条例办事。”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非双方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经查,小蕊是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如果她真的不能表明自愿结婚的意愿,那么民政局的做法没有问题,我们不能出于同情心和朴素的正义感,就呼吁民政局为小张小蕊办理结婚证,张先生所述情况未必是真实准确的,女方是否真的是自愿结婚还不得而知,需要进一步调查,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能排除诱导拐骗小蕊一方或除诱导拐骗双方结婚的可能,毕竟利用智力残疾人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反对、无法反抗、无法表明意愿而与之结婚的情况,不是没有的。
我们愿意相信张先生说的话,愿意祝福小张小蕊,希望两个彼此相爱的年轻人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但结婚是人生大事,一定要谨慎,避免任何一方非自愿的情况,造成婚姻家庭悲剧和对当事人的伤害。
这件事的解决办法就是小蕊表明自愿结婚,表现出主观上愿意结婚的态度,张先生说小蕊是三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属于中度残疾,具体表现为:IQ值在30~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而张先生提到过小蕊“性格有点内向见生人不太说话,平时跟我们交流都问题不大。”
所以,如果两个人自愿结婚,小蕊是有可能表明自愿结婚的意愿的。
那么,除了非自愿的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呢?我们来看一看。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3.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5.已婚有配偶;
6.包办、买卖婚姻。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民法典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