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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举报父母逼婚,民政部门与派出所介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违法!?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4人看过


近日,17岁女孩因为遭到家人逼婚,在婚礼前一天“举报”其父母“包办婚姻”,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女孩出生于2003年,今年17岁,初中毕业后随父母外出打工。今年受疫情影响,女孩一家在家待业,父母认为孩子不小了,到了该结婚的年纪,便替她张罗婚事。但是女孩并不想结婚,而且认为自己未成年,结婚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曾多次和家人抗争,均遭反驳和斥骂。

 

迫于压力,女孩应下了婚事,并和男方拍摄了婚纱照、购买了婚戒。61号,在婚礼的前一天,女孩极其紧张、害怕,经过思想斗争终于鼓起勇气,在初中同学的陪同下前往当地妇联举报父母“包办婚姻”。

 

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陪同女孩前往村委会,召集了双方家属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退婚并签订了退婚协议,女方家退还了男方家五万元彩礼钱。

 

我国法律支持婚姻自由,从《婚姻法》《民法典》到《刑法》均有相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逼婚”“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现行《婚姻法》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即将在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也同样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这个一年的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毁掉对方容貌进行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2、客观上表现为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的干预行为不构成本罪。虽实施暴力干涉但尚未达到阻碍和妨害他人实现婚姻自由权利的程度,亦不构成犯罪。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所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不但伤害亲情、违反公序良俗,更是违法行为,触犯多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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