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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规定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77人看过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包括: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 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婚姻中一方有以上之一或若干行为,法院是会判定离婚的,其他条件很好理解,那么最后所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到底包括哪些情况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具体包括:

1.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1.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是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中涉及到诸多纠纷和争议,例如婚姻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争议、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婚姻债务处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同居纠纷等,只有依靠法律,以法律为武器,才能在面对婚姻家庭的纠纷和案件时,更好地保护自己、争夺更多权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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