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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曲立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692人看过


“欠条”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2日,龚某给许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许某人民币¥61,500元整(大写:陆万壹仟伍佰元整)在2013年06月30日之前归还”。在该欠条文字的下面有“房租+5万佣金→107号1402”字样。2013年5月16日,龚某又向许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许某人民币¥13,5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于2013年05月20日前归还”。在该欠条文字的下面有“房租107.1401”字样。2013年7月21日,龚某再向许某出具《欠条》二份,其中一份的内容为“今欠许某人民币¥8,500元整(大写:捌仟伍佰元整)于2013年08月30日之前归还”。另一份的内容为“今欠许某人民币¥61,500元整(大写:陆万壹仟伍佰元整)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该二份欠条均书写在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2014年1月23日,龚某在上述金额61,500元的欠条复印件上书写“欠条”,内容为“龚某于2014年1月23日还欠许某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上述文字的下方,有案外人龚某书写的“承诺”,内容为“本人龚某承诺龚某所欠人民币伍万元整,本人于2014年归还2万,2015年归还3万”。现许某以龚某未还清借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龚某称双方是公司一个团队的,在租、售房子的过程中拿好处费,许某是领导,不应该拿的钱由其出面拿了,按照规则要分给许某的,所以龚某出具了欠条,所以欠条的下面有“佣金”等字样。对此,许某称欠条下面的内容是许某工作中随手记录的,与借款无关;龚某原来是其业务员,这些佣金被龚某私自转移了,龚某向其汇报说这些钱赌掉了,为避免被揭发和处理,所以借钱给龚某去填帐;借款都是现金交付的。

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关系成立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二、资金的交付事实。本案许某虽然诉称龚某向其借款,但递交的证据是龚某出具的四份《欠条》,结合其中两份《欠条》上留下的与借款无关的文字、许某没有提供借款已经交付的相关凭证等案情,尚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故许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从在案的欠条看,仅反映龚某欠许某欠款之事实,但形成欠款之原因,欠条并未明确。且考虑到欠条上有房租、佣金、门牌号等文字,故不能排除是借款之外的原因形成欠条。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虽反映了许某向龚某讨债的事实,但亦无法明确系对借款的催讨。许某主张其以银行取现的方式向龚某交付了借款,但银行账户流水上的取现金额与欠条上的金额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现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许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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