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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案

2023年05月08日 | 发布者:吴宝传 | 点击:7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XX支付唐XX修车费146436元。  本院认为,谢XX借用唐XX所有的闽A70××**号小型轿车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XX支付唐XX修车费146436元。

  本院认为,谢XX借用唐XX所有的闽A70××**号小型轿车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财产损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XX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谢XX应予以赔偿。关于案涉车辆维修的项目及更换配件数量问题:根据唐XX提供的《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的报价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案涉车辆维修情况的图片,且唐XX的儿子唐某于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13日已将上述《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维报价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谢XX确认,谢XX未对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的数量提出异议,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唐XX主张案涉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坏进行维修,其施工项目及更换配件的数量依照《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的报价单》确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唐XX主张损失的金额为车辆维修工时费7900元,更换正厂配件的金额合计138572元,共计14672元。且案涉车辆损坏的配件已按《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的报价单》上配件的数量,使用正厂配件更换完毕。本院认为,因谢XX驾驶案涉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而进行维修,谢XX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且案涉车辆已按《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的报价单》项目维修完成,故对唐XX主张案涉车辆维修的工时费7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车辆已使用达10年,车辆的价值存在贬值,其车上的配件亦在贬值,按正厂件价格计算车辆的损失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本院无法核实案涉车辆损坏配件实际的现有价格,故本院酌定更换的配件金额按《福清市捷骏汽车维修厂的报价单》上品牌件的价格计算,共计69773元。案涉车辆损坏的配件已按正厂配件进行更换,该超出部分的价值仍是依附在车辆上。综上,谢XX应赔偿唐XX车辆损失共计77673元(工时费7900元+配件69773元),对唐XX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谢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XX车辆损失77,673元;
  二、驳回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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