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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马X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天柱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9月4日3时20分,原告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乘坐刘XX由略阳县XX路XX线向略阳县高家峡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略阳县XX线XX沟三叉路处,适逢被告马X甲驾驶宁AXXXXX/宁A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环城引线左转向县城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撞在半挂车左侧后车厢中部,摩托车倒地后造成原告、刘XX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略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7时23分转入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原告入院后给予抢救治疗,急诊全麻下行幕上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十开腹探查、脾切除、肝修补、胃修补术,患者术后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平稳,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进步抢救治疗。原告在该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2020年9月22日,原告由汉中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转入该院耳鼻喉科继续治疗,原告在该院完善各项功能检查、择期手术治疗、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2020年11月22日,原告因术后诱发肠梗阻,在略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2021年1月1日,原告因肠梗阻恶化,在汉中市中心医院手术治疗并住院治疗17天。2021年原告在略阳县人民医院就交通事故致使牙齿缺失缺损4颗,进行了相关治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驾驶的一辆隆鑫125踏板两轮摩托车毁损,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报废统一处理,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主张2000元财产损失。2020年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略公交认字(2020)第2-0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X甲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1月4日,陕西汉中汉航司法鉴定所受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委托,经鉴定出具陕汉航司所[2020]法临鉴字第2222号《法医学某某解释意见书》,其误工期综合评定为21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150日。被告XX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被告XX公司、被告平安XX公司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时保险单均处于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刘XX已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已先行垫付10000元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所有的车辆在XX公司、平安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原告陈X和另案原告刘XX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比例,确定原告陈X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占比89%,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占比9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由原告陈X和被告马X甲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自己承担70%即2100元,被告马X甲承担剩余的30%即900元。原告主张的2000元摩托车车辆的损失,由于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酌定为1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8121元,由被告XX公司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赔偿89%,即8900元,超出的119221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30%,即35766.3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中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295629.52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2%,即101200元,剩余部分194429.52元由被告平安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30%,即58328.87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中财产损失1000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被告XX公司共计赔偿原告111100元,实际应赔付:111100元-XX公司已垫付10000元=101100元。被告平安XX公司共计赔偿原告94095元。被告平安XX公司辩解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其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陈X各项损失共计1011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保宁夏分公司Z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陈X各项损失共计94095元;

三、被告马X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X鉴定费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X负担100元,被告马X甲、被告宁XX公司负担6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齐天柱律师,男,1974年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律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陕西兴州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