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6410.73元。先由被告人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4万内全额赔付;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被告蹇XX、被告陈XX、被告李X丙按责任共同赔偿。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过:
2018年12月2日22时04分,原告乘坐被告蹇XX驾驶的陕FXXXXX号二轮摩托车,XX镇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何家岩移民安置点路口路段时,适遇被告陈XX驾驶的XX号XX街向何家岩桥头方向行驶,由于被告蹇XX、被告陈XX视线被被告李X丙停放在何家岩移民安置点路口的陕EX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遮挡,两车在被告陈XX行驶的道路中心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X、被告蹇XX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略阳县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2.左侧锁骨骨折;3.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4.右小腿挫裂伤;5.外伤性周围性面神经损伤。原告住院33天后出院,先后共产生医疗费29951.01元。2019年1月2日,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略公交认字[2018]第2-12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蹇XX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陈XX、被告李X丙共同平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X无责任。2019年4月17日,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汉航司所[2019]法临鉴字第586号《法医学某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X闭合颅脑损伤(中型),脑软化灶形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X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及左侧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其后期医疗费用综合评估为壹万元;住院时间评估为二十五天左右。3、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
另查明,被告陈XX驾驶的陕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和被告李X丙在路口停放的陕EX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均在被告人XX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8年3月9日0时至2019年3月8日24时、2018年11月21日0时至2019年11月20日24时。
再查明,2017年12月,原告李X与略阳县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李X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在略阳县××小学工作,月平均工资(含补助)为2000元。被告蹇XX、被告陈XX、被告李X丙先后分别为原告李X垫付医疗费12600元、18368.03元、3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人XX公司应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一、关于医疗费部分,其中医药费39951.01元(含二次手术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740元;以上费用小计43491.01元。二、关于护理费,四被告对护理天数(90天)无异议,被告人XX公司认为护理标准应按80元/天计算,本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原告的伤情认为80元/天的标准较为合理,故护理费本院支持7200元。三、关于误工费,四被告对原告主张误工天数180天无异议,故误工费应为12000.6元。四、关于伤残赔偿金,四被告均认可该费用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为33319元,故伤残赔偿金为66638元。五、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被告人XX公司酌情认可100元,故本院对100元交通费予以认定。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及本地实际酌情支持1000元。七、鉴定费2280元。上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32709.61元。
在本起事故中,同时造成被告蹇XX受伤(被告蹇XX已在(2019)陕0727民初614号一案中起诉),而被告XX公司对医疗费的承保的限额为20000元,故本案中应对被告蹇XX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予以预留,本院按照原告李X和被告蹇XX的损失比例,酌情认定被告XX公司向原告李X赔偿医疗费18600元。因此,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86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2000.6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105538.6元。
另外,由于被告蹇XX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陈XX、被告李X丙共同平均承担同等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27171.01元(医疗费24891.01元和鉴定费2280元),应由被告蹇XX承担50%即13585.51元,被告陈XX与被告李X丙共同各承担25%,即分别承担6792.75元。对于被告蹇XX、被告陈XX、被告李X丙为原告分别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LY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李X保险赔偿金105538.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蹇XX向原告李X赔偿各项损失13585.51元,原告李X返还被告蹇XX垫付的医疗费12600元;两款相抵后,被告蹇XX实际应向原告李X支付985.5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陈XX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6792.75元,原告李X返还被告陈XX垫付的医疗费18368.03元;两款相抵后,原告李X实际应向被告陈XX返还11575.2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李X丙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6792.75元,原告李X返还被告李X丙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两款相抵后,被告李X丙实际应向原告李X支付3792.75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蹇XX负担655元,被告陈XX负担330元,被告李X丙负担33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天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