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明杭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装卸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服务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保证金2万元。合同签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合作,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装卸服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2019年7月、8月、9月服务费71328.33元未付,其中2019年7月服务费为35163.49元,2019年8月服务费为26923.73元,2019年9月产生服务费为9241.11元。针对上述服务费,原告均已实际开具了同等金额的重庆增值税发票。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没有任何3个月服务费欠付期间经被告书面确认的提供过服务、提供服务量的证据,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只是原告单方面开具,发票金额的多少都可由原告单方决定,且发票也没有交付给对方公司的证据。加之被告未到庭,因此要证明原告确已提供装卸服务,并且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71328.33元这一事实是本案的难点。
接受委托后,我从发票抵扣信息出发,前往国税局调取增值税专票抵扣信息,欲从侧面证明被告已收到发票并申请了税务抵扣,但因为程序以及法院的部分原因,可以查而没能查。后我到原告公司,根据案情逐步梳理交易过程,寻找交易痕迹,最后从邮箱以及会计记账凭证中找到重要证据,最后原告的全部诉请均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