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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公司法 |722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者两者的组合三种方式。以货币财产出资无论述的必要,实践中争议主要集中在非货币财产的出资。

针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核心的条件:一是可以评估作价,二是可以转让。《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须经评估。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未评估,或者未如实评估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还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比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使得土地性质成为出让,而后才能作为出资的形式。实践中存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情形,在认定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时秉持的是权属变更和实际交付双重标准,如在合理期限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则可认定自交付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则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和债权出资。股权和债权均属于财产权利,且都可以货币估价,如果可以转让,当然也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股权出资实质上等同于股权转让,甲将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作为对B公司的出资,实际上等同于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的对价即为B公司的股权。针对债权出资,即我们俗称的“债转股”,目前仅允许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尚不包括以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而且,基于债权股权的特殊属性,在认定是否足额缴纳时与其他的非货币财产有所不同,因本文篇幅有限,留待下回探讨。

    最后,需要指明的是,劳务、商誉、商业秘密等,因无法以货币评估,不能作为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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